国家旅游局出台新规 游客不文明旅游或被禁飞、限制出境

2016-08-04 15:30:5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杜船
8月1日,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存在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未来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会受限。同时,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杜船)8月1日,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条例,游客如果存在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未来乘坐航班或出境旅游可能会受限。同时,游客如果被旅行社强迫购物,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游客有严重不文明行为 或被禁飞、限制出境

    《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游客被强迫购物 旅行社先行垫付

    《条例》明确,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可安排购物点  需在旅游合同中体现

    《条例》规定,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在合同中也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有另付费项目需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合理低价揽客 旅行社最少被罚3万元

    《条例》明确了多条违规行为,包括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

    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也要担责

    《条例》首次明确了在线旅游网站责任: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协助解决。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及时更正或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新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