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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工作的分析和体会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保障检察机关正确履行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等对已发生效力的裁判认为有误时,依法向法院、检察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或检察院重新审理或审查,以变更、撤销原裁判,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刑事申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也是国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客观性、复杂性、疑难性。 下面结合我院近年来所办理的申诉案件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进行一下探讨:

一、所办理的申诉案件的特点

1、申诉案件由上级检察机关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即申诉人一般先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

2、对申诉案件复查时,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的很少。

4、申诉案件在原处理过程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申诉案件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二、存在原因及解决措施

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但在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普遍存在着人员少、知识匮乏、年龄老化等客观情况,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工作经验又没有批捕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且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尚未形成科学、完备的业务体系,由此造成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认知难,也是执法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使复查刑事申诉的人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对于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实行起来比较难。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但是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例如,宋某交通肇事案,申诉人冯某不讲法律、证据,大谈被告人是某某领导的亲戚,然后推定法官从轻处罚,实际上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犯罪的主客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有罪证据及无罪证据的认定等。这些专业问题申诉人不可能“一病成医”,申诉人不能理解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也说服不了申诉人,双方根本没有共同的语言基础,更谈不上能息诉。

3、刑事申诉呼唤律师的参与。申诉案件大多有复杂性及疑难性,申诉人长期同司法机关打交道,其中有些人对司法机关对立情绪相当严重,不信任司法人员,而律师则不同,申诉人花钱请律师,律师的话他们比较相信。但申诉人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律师费用也是一个问题,建议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有关部门给予法律援助律师,既解决听证会的问题又对当事人息诉大有帮助。

4、申诉人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而不向基层院申诉的问题,反映了申诉人一种心理,“只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才能解决我的问题”,这是中国传统诉讼心理,特别是乡土社会,对上级机关及部门领导抱有很大希望与信任,这种状况将长时期存在。所以在办案中我们应坚持依法办案,快审快结。刑事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申诉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后,都期盼着有个结果,如果检察机关受理后久拖不办或久拖不决,就会引起申诉人失望、不满甚至重复申诉或越级上访。

5、部分刑事申诉案件系历史老案,时间久远,复查案件基本上是就原案材料进行复查,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都因时间久远,证据灭失等原因得不到印证,使复查结果难以达到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这就要求直接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认识到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息诉工作的好坏是体现办案质量高低的一把尺子。同时要使办案人员克服原判决、裁定或决定本来就正确,复查后做出维持决定也是正确的,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不息诉就是无理取闹,办案人员没有必要做息诉工作的错误思想。真正树立起做好息诉工作是办案工作的必须环节,没有做好息诉工作就是办案不成功的意识,使办案人员自觉做好息诉工作。

三、做好息诉工作

刑事申诉的当事人大都是比较难缠的,如能达到申诉目的,也就罢了;如达不到目的,就有可能长期来访,造成缠诉,引发新的涉法上访的发生。因此作好申诉人的后期工作,使申诉人息诉服判至关重要。我们的做法是:

1.采取与申诉人谈心的方式,共同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以案说法,以法释疑,以理劝息,引导申诉人正确认识判决、决定结果,使其服判息诉。

2.同申诉人共同听取被申诉人的申诉反驳意见,使其明白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以做好进一步的息诉服判工作。也可与申诉人的代理人相配合,对申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共同做工作。

3.因人而宜,针对不同心理的申诉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对心生不平的申诉人,要注意缓和气氛,心平气和地听取他们的陈述;对反映的问题能立即答复的要认真答复;需要转办的要及时告知;对暂时不能答复的要向申诉人讲明道理,同时劝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个人名利得失;对怀有侥幸心理的申诉人,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启发和引导他们认识到解决问题不能靠运气,关键在于申诉的理由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案情是否真实,从而消除“侥幸”和不切实际的“幻想”,使此类申诉人以正确的态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复查或赔偿工作。

4.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从申诉情况来看,实施犯罪的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落后,而且息诉难度大。这就需要我们加大普法力度,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内容、方式上不断进行创新。

总之,控告申诉部门作为联系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直接桥梁,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力度,实事求是地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保证公民有冤能伸,有状能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公正全面实施,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赵恒)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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