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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惹来重罚单 湖南对涉案旅行社和导游顶格处罚

2015-10-12 09:21:19 来源:红网

    (投诉高发和旅游旺季总是相伴相生。张家界景点多,旅行社及导游数量庞大且具有流动性,给旅游监管带来难度。视频截图)

    红网张家界10月1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姚冶)旅游市场整治风声正紧。继青岛“天价虾”事件责任人被停职、涉事餐馆被罚后,湖南省对“张家界低价游”事件涉案者开出了更严厉的罚单。

    10日上午,事件处理详情公布,1家旅行社被顶格处35万元罚款;2家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1名涉事经理被顶格处2万元罚款;2名涉事导游被终身禁止从业。

    快处:10小时调查处罚

    在这两起事件中,央视所报道“低价游”事件从曝光到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不足10小时,处罚之重和速度之快引人注目。

    10月2日,《新京报》刊发报道《张家界一景点门票96元导游收230》;当日,湖南省旅游局即派工作组赶赴张家界调查取证;10月3日,张家界市旅游与外事侨务委员会加派专项工作组投入旅游市场监督。

    10月9日22:30,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张家界低价宰客:让你走不了》报道;当晚,湖南省旅游局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

    10月10日清晨,湖南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献春率旅游督查组赶赴张家界现场督办;9点53分,湖南省旅游局会同张家界市研究后公布初步处理情况;中午11点39分,详细处理结果公布。

    严惩:涉事者被通报“吊打”

    陈献春表示,在此次事件中,省旅游局先后派出四个督查组赶赴张家界督查处理。除了彻查严处“不合理低价游”,该事件中涉事旅行社、涉事负责人、涉事导游将在全省旅游系统通报,进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真正从两个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举一反三,督促旅游企业和导游严格依法依规诚信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具体处理结果为:

    对新京报暗访涉及的张家界纳百利旅行社组团时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处以5万元顶格处罚,对纳百利旅行社组团后转交平安旅行社地接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征求游客本人书面签字同意的问题处以30万元顶格处罚;对纳百利旅行社涉事门市部经理个人处以2万元顶格处罚,并没收纳百利旅行社全部违法所得,暂扣涉事导游员导游证6个月。

    对于央视报道涉及的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报经省旅游局同意依法依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导游的导游证,张家界市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张家界旅游“一诚通”管理系统终身禁止两名涉事导游从事旅游接待活动。有关行政处罚将按法定程序进行。

    思考:吊打了,然后呢?

    在中国旅游市场,“低价团”、“零负团费”诟病已久。

    虽然从2013年中国首部《旅游法》颁布至今,《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意见及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相继出炉,各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频繁开展,但重压之下,“低价团”在旅游旺季仍见抬头。

    “从今年10月起,湖南省旅游局将在全省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和等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将紧抓快办、一抓到底,严厉查处,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陈献春表示,“只有坚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和‘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而全面提升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从操作上来说,想根治低价游,还需要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湖南省旅游局行业监管处处长胡金文认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涉及发改、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等涉旅有关部门,只有涉旅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旅游执法督查检查,才能彻底割掉“毒瘤”。

    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建议,在旅游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像诱导购物消费的情况,由于一般并非强制购物,还需要游客自己多留心。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要贪图低价,要选择正规品牌的旅行社,并要有书面合同。根据旅游法,跟团游时旅行社应该提供书面合同,至少要提供电子合同,并及时截图保留电子交易痕迹,“报名时最好提前约定清楚需要自费的项目。”

    相关链接

    出游注意这些事项

    ·如果参团旅游,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

    ·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能一味被低价吸引;

    ·如果旅游者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记得留取证据;

    ·旅游购物,购物时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

    国家旅游局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责任编辑:杜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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