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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信访案件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从而引发了各种上访事件,特别是进京

上访的人数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多年在基层控申工作的经验,我发现检察信访特别是涉法信访工作十分复杂,有的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质量不高引发的, 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一定的政治目的或个人目的。对此,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也严重的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正确分析判断涉法信访的形成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研究和完善处理涉法信访的机制、对策,使检察信访工作更加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一、检察机关涉法上访形成的原因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特点

(一)主要原因。

检察机关涉检上访形成的原因很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极因素也有消极因素。

1.历史和现实原因

一是处理不公。由于以往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大部分都是正确的,但难免也会出现错案、冤案,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引发了申诉。二是法律滞后。法律的滞后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 ,最终导致上访。另外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如 “两高”在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方面,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解释,导致上访人申诉无门。三是处理失当。目前,检察机关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主要是缺乏预防机制。对上访案件依据领导的重视程度及旨意去处理,无制度化机制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越级上访增多。

2.积极原因和消极原因

积极因素有二:一是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公民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有“讼”想到检察院“诉”,有冤想到检察院“申”。二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普法的深人,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敢于善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去,公民对司法机关存在畏惧心理,只要司法机关对案子定论了,不敢上诉,不敢告状。现在,尤其是近几年来,无论是对公安、检察院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敢于上诉、申诉或者发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就敢于控告。

消极因素主要有三:一是检察机关存在司法不公问题。主要是一些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秉公办案、秉公执法。 有的基层派出所民警,违纪违法办案, 一些本该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某种因素的干扰,而不予立案侦查。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公正审判,甚至还有与当事人、律师串通一气、枉法裁判的现象,而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不能理直气壮的履行监督职能;有的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方面存在不公的问题是引发控告申诉热点、重点、焦点的重要原因。二是上访群众存在官大于法的思想。这部分上访人员不求法律求清官而驱使上访时有发生。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加之新闻媒体的炒作,让一些上访群众特别是一些老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当事人,从封建社会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现象找到信访活动的历史痕迹。把目光投向了 “领导批示”或 “清官私访”上。有的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去省、进京越级上访、缠访 。有的上访人采取过激手段,在衣服上、床单上写着 “喊冤”的标语上访,趁 “两会”期间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有的甚至携带凶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访,企图把事情闹大,逼司法机关 “就范”。 三是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接待工作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尚未有效贯彻落实,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主要领导接待来访不够,有的未形成接待日制度,有的形成制度但落实不力,存在脱离群众,甚至不愿或不敢接近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推心置腹的说服教育工作,而是简单打发了之,甚至耍态度,动“肝火”,致使矛盾激化。

(二)反映的主要问题

当前涉法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比较突出的反映了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 一是热点问题,即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近两年来,除正常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外,职工群众对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济犯罪,尤其是对国有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举报明显升温。 二是难点问题:即 “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走样或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管理混乱,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 ;一些地方违规征迁、占用、出让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 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 三是重点问题:即涉法涉诉问题这类问题积案较多,重复来信来访量大,长期滞留上访的人多,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突出的反映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的控告。

(三)主要特点

涉法上访是指当事人因对执法关和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未果后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之外解决途径的上访活动。其特点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涉及范围比较广。涉法上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较广,与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的政策法规等关系密切。另外上访人员范围也比较广,有国家机关作人员、工人、农民等等,其中不仅被害人和被告人,还包括这些人的亲属。

2、案件类型多样化。涉法上访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行政执人员和政法干警徇私枉法的举报和告。二是刑事申诉的涉法上访,如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逮捕决定,不服起诉决定,不服追缴没收财物处理定,不服不立案决定,不服撤案决定几种情,不服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申诉。三是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四是涉及检察机关刑事赔偿请求和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涉法上访。

3、上访呈现 “四增多”现象。即重复上访增多,越级访增多,无理缠访缠诉增多。一些上人因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及处理,或虽然处理了,但对结果不满意,便反复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一些上访户、缠访户纠集在一起交流访心得,形成以上访为职业的群体。每当有重大会议、活动便集体上访,以期达到上访目的。

4、息诉工作难度大。由于大部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对法律存在误解和盲区,导致长期不能息诉的情况经常发生。尽管案人员耐心解释、说服 ,但部分上访户始终认为自己上访理由充分,不到自己的目的就不息诉,导致多次复上访、久诉不息。

二、完善涉法信访工作的机制及对策

(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改变检察机关接访作风。

一项工作完成的好坏人是,最为关键的因素,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和方式方法,在解决涉法信访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检察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满意为出发点,切实转变执法作风。在工作中,要进行换位思考,从对当事人有利和方便的角度出发去办案,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使其主动息诉,从而减少重复上访、缠诉、越级诉等情况的发生;改进工作作风,实行 “两见面”制度,即复查诉讼案件时坚持同上访申诉人见面,复查案件作出决定后,向上访申诉人当面送达,听取其意见,当面做好解惑释疑的息诉工作。这些对办理信访工作超前或延伸一步的做法,有利于缓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促使涉法上访问题顺利解决。

(二)坚持依法、文明办案,提高法律监督质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加大办案力度不放松,要树立办案质量观,克服怕赔和不愿赔的错误思想,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办案程序,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维持的坚决维持,该赔偿的依法赔偿,一旦发现涉及检察机关的集体上访、告赔偿,切实做到维持有理,纠正有据赔偿及时到位。要认真抓好规范办案,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办案责任制度。要不断完善办案质量考评体系,明确办案质量标准,规范办案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杜绝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

(三)完善首办责任制。完善首办责任制,重点是要解决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与其他业务部门的首办责任的关系及如何配合衔接问题。在信访工作中,比较常见的现象是同一来访对象由控申部门不同的接待人员多次接待,造成答复内容有差异甚至南辕北辙,导致来访人新问题不断,重复来访;各业务部门之间以及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信访处理互动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和协作,以至有些来访对象因检察机关某一部门的法律解释工作没有做到位而反复来检察机关或政府部门上访。为避免上述情况的产生,要制定详细的首办责任制度。在责任分配方面,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的案件,控告申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 、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均是直接责任人,移送本院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相关部门的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是直接责任人。在案件流转过程中,由首办责任人对案件质量负全责,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案件。控告申诉部门首访接待人员负责督办,定期催要结果,逾期未能完结的,办案部门要书面向主管检察长汇报情况。同时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交接、回复和联系。这样运做,可以使每一件信访件都能责任到人,避免了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脱,确保了首办责任制在检察业务各个环节得到落实。

(四)建立多元化的涉法信访处理机制。

1、要坚持和完善检察长接访制。检察长亲自接访,是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众的一条重要途径,这种面对面的方式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也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提高接访的成效。

2、要继续完善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答询,依靠各界力量和群众舆论作好化解矛盾纠纷。

3、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沟通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入上访的信息及时通报和掌握,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

4、要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结案的和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涉法上访案件,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结案的要定期回访,进一步做好善后息访工作,防止矛盾反复;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进展情况,防止上访人产生误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缠。

5、要继续做好检务公开,增强解决信访问题的透明度可以消除上访人的疑虑,也可以增强接访人的责任。要在法律文书中强化说理性,要让他知道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从而提高检察决定的公信力。

6、建立信访惩戒制度。对上访老户,无理缠访缠诉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赵恒)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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