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标杆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委统一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复核对象为有效期届满的“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
第二十六条 标杆单位在“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
第二十七条 省旅游委在收到标杆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复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3-5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3天。
(二)评价复核申请材料。专家组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对复核申请材料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专家组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包括对质量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查结果,集体讨论后形成《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向被复核单位反馈。
第三十一条 省旅游委可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对标杆单位进行交叉复核,省旅游委组织对部分标杆单位进行复核情况抽查。
第三十二条 经复核合格的标杆单位,由省旅游委联合省质监局换发“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