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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9 15:35: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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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杆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标杆单位的管理,指导标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杆单位建设成果,推广旅游服务质量建设、品牌建设及标准化实施等方面的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成果宣传,并向省旅游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标杆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以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标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上报省旅游委。

第二十一条  省旅游委对标杆单位的处理方式包括签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称号等。标杆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处理通知后,须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给予取消称号处理,收回标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凡被取消称号的单位,自取消称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旅游委对标杆单位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不定期暗访、社会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各地市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标杆单位的被推荐单位,将作为旅游服务质量培育试点单位,开展标杆对比提升活动。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育试点单位进行标杆比对,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标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其他符合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遴选条件的单位,也可向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培育试点。标杆单位原则上从培育试点单位中产生。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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