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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9 15:35: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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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标杆单位的遴选

第十一条  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联合下发遴选通知,由省旅游委负责组织标杆单位的遴选工作。

第十二条  标杆单位申请由申报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申请报告书》(见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所在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联合质监部门,依据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两部门公章,填写本市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推荐名单表(见附件3),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省旅游委。

第十四条  省旅游委会同省质监局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复审、实地核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如下:

(一)宣布评审小组成员、评审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审小组听取候选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旅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遴选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七)向候选单位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按照现场评审得分,择优拟定标杆单位获选名单,形成《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评审报告》并提交给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联合对外公布标杆单位公示名单,设立监督电话和邮箱,公示期为7天。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申报单位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由省旅游委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七条  省旅游委联合省质监局对通过公示的标杆单位命名为“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颁发标牌、授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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