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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9 15:35: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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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遴选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可以是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景区、饭店、旅游集团、旅游购物商店、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旅游商品研发制造基地、旅游装备制造研发基地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

第八条  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原则上每批遴选总数不超过12

第九条  申报标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商标注册、使用并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三年以上。

(二)企业规模或经济效益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三)企业社会形象鲜明,诚信度高,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客观公正及时,社会评价良好。

(四)近三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旅游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以及近三年获得省级服务知名品牌企业可优先申报。

(六)有体现自身特色的旅游服务标准体系,全面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有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申请资格: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非主营旅游业务的;

(四)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和相关经营指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五)企业内部没有实施质量管理或者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较大产品质量或服务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行为的。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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