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单位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旅游委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作出签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限期整改并上报省旅游委。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并向省旅游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省旅游委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委组织实施。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示范单位在“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旅游委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省旅游委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程序同评估工作程序,最终评估组向省旅游委提交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复核报告。
第三十五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省旅游委可适时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交叉复核,并由省旅游委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省旅游委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换发“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