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七条 试点的评估由省旅游委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旅游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
第十八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申报时提交的《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申请书》上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填报《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申请书》。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的单位由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旅游委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省旅游委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领域、标准化领域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依据《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进行考核评估。评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首次会。参加人员为评估组成员、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县(市、区)代表、涉旅企业代表等。会议主持人为评估组组长。会议议程为: 1.介绍参会人员; 2.评估组听取申请单位汇报; 3.评估组组长说明评估程序、评估原则、人员分组及有关事宜。
(二)书面评估。查阅申请单位提供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三)现场评估。评估内容为: 1.现场考核试点企业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2.现场考核试点地区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情况及相关旅游标准实施情况; 3.随机调查游客满意程度。
(四)情况汇总会。书面评估和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组依据《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及《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表》进行测评,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评估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议程为:
1.评估组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申请单位表态。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向省旅游委提交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旅游委可适时委托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由省旅游委征求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命名为“河北省旅游行业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