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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7 20:4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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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委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省旅游委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费用所需经费,由制修订单位自筹,可计入经营管理成本。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地区和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一)对主导制定旅游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资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资助;

(二)成功创建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委、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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