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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7 20:4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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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旅游全行业应执行已发布的标准,接受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如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列作合同依据时,则推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旅游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条款的旅游产品,禁止生产、销售。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从事提供旅游产品、设施及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执行推荐性旅游标准。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二十六条 支持开展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旅游行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省旅游委应对旅游标准化质量、服务等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省旅游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省旅游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三十条 旅游业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省旅游委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标准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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