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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2018-04-17 20:46: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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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旅游委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监督管理处,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分析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省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省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协调配合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省旅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协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全省旅游业地方标准;

(五)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省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并规范、引导和监督全省旅游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参与、配合国家旅游局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七)协助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省旅游专业领域省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八)指导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全省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认证,负责全省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十)负责向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承办省标准化委员会、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协调处理与其它领域的标准化事项。

(十一)承办国家旅游局委托的其他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省旅游委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省旅游委的委托和标准项目计划,参与组织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围有关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及实施工作。

第九条 省旅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为旅游行业管理和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

第十条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及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委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省旅游委承担的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

(六)指导并监督旅游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省旅游委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责任编辑: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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