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开征求《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意见

2016-12-02 10:02:39 来源:中国旅游报 责任编辑:刘旸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12月2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根据送审稿,旅行社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时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并且应当对未同意参加这些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其时间浪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条例送审稿还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2009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对于促进和规范我国旅游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这两部行政法规的一些规定与有关法律规定、改革精神和旅游业实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修订完善。为此,2016年,《旅行社条例》修订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国家旅游局就《条例》的修订向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就重点问题在浙江和贵州开展了两轮调研论证,并将旅行社专属业务界定、质量保证金制度改革、《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细化和委托代理招徕规范等4个重点、难点问题,委托专家进行了论证。

    2016年1至3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初稿。4月,在听取部分旅游部门、企业意见后,对初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全面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5月初,将征求意见稿送中央编办、台办、外交部等22个部门,以及各省级旅游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同时,分5个组在湖北、甘肃、四川、浙江和北京进行调研,召开9次座谈会,共听取了18个省级旅游部门、15个市级旅游部门和50余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5月至6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经过反复修改、数易其稿,于2016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201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8月1日至31日在国家旅游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9月,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再次修改,形成《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10月报送国务院。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徐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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