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 (记者伍松林 实习记者韩文哲) 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旅游法的关键措施之一,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17日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此次发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对旅游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解除必要费用的扣除等日常旅游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游客和旅行社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新旅游合同的变化
变化一:游客享有自由选择进不进购物店的权利
新版旅游合同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同时对游客拒绝权进行了明确,游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且项目安排不应与《行程单》冲突。另外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在协议条款部分,新版旅游合同突出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变化二:旅行社若不履行合同需赔偿30%的违约金
新版旅游合同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游客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变化三: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
新版旅游合同将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加了合同解除后旅行社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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