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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炉

2014-04-18 08:52:51 来源:燕赵晚报

    经过一年的修订,昨天,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的要求,作出了较大的改动和完善。对旅游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合同解除必要费用的扣除等日常旅游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纠纷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方便游客和旅行社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个新版示范文本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可登录国家旅游局官网(http://www.cnta.com/)和中国旅游诚信网(http://qualitytourism.cnta.gov.cn/)查看、下载。

    石家庄市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要求,近日石家庄所有旅行社将全部使用2014年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广大旅客在跟团出游时,主动要求旅行社签订新版旅游合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

    游客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游客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同时对游客拒绝权进行了明确,游客有权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旅游法》全面修改了合同解除的内容。

    以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游客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游客。扣除标准是,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天,按费用总额的60%。

    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游客办结退款手续。如果在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公式

    扣除标准=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还首次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

    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要求,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游客要求仍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游客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游客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同样,未经游客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游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游客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游客予以赔偿。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游客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翟开矿)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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